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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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5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方恒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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