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4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法定代理人 莊淇銘 訴訟代理人 邱錦添 律師複代理人 周立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間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零捌佰壹拾柒元(無因管理債務法定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合計上訴人應繳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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