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中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

羅國斌 律師

孫逸慈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素幸

訴訟代理人 周秦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給付服務費事件業已終結,並於114年2月18日確定在案,有該事件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3月31日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3頁至第70頁、第73頁),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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