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上訴人 沈易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348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對上訴人沈易哲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為量刑部分之判決(相競合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按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科刑事項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其餘關於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之法律適用及沒收部分,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已詳敘其憑以量刑之理由。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年輕識淺而誤受詐欺集團指使始為本件犯行,但已知錯悔悟,希能免刑等語,核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洵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是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梁宏哲法官周盈文法官劉方慈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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