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陳榕修 輔助人 陳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49,733元自民國112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榕修於111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榕修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49,733元,而於112年08月09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55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52,28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三)另查司法院家事庭公告,債務人於112年6月2日依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18號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選定陳正雄。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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