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10號上訴人即原告高尚格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萬6,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571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百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