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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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 鄭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3月21日(星期二)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鄭淑貞│合作金庫銀行│188180元│0000000│105年3月31日││││大溪分行│(新臺幣)│││├──┼─────┼──────┼─────┼─────┼───────┤│2│鄭淑貞│合作金庫銀行│155790元│0000000│105年4月30日││││大溪分行│(新臺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