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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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 劉連月秀 被告 劉嘉雯
劉嘉傑 劉慧真 劉慧如 劉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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