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 劉連月秀 被告 劉嘉雯 劉嘉傑 劉慧真 劉慧如 劉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