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0號原告 楊千逸 被告 金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