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88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林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零 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伍萬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