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祥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祥前犯銀行法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王光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