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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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家榛 即 楊士葶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1月起迄109年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3)離婚協議書。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其子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從事臨時工,請說明臨時工之內容?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5、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1)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2)前置調解時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3)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
(4)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5)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6)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