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怡瑾

送達代收人 陳佳鴻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建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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