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7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揚名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5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