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六號),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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