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債權人 簡惠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饒群英 、 韓崇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之約定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係依據票據或借貸關係請求?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請釋明:本票有無現實提示?
四、承二,如台端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則請釋明:請求年息9%之依據。(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五、債務人饒群英、韓崇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