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倩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倩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倩儀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王倩儀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倩儀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等情狀,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7日或│104年11月3日至│106年3月5日│││105年12月18日│104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3號│偵字第12823、162│毒偵字第2358號││││4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476號(聲│││││請書附表僅載偵字│││││第16241號,應予│││││補充)││├─┬────┼────────┼────────┼────────┤│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實││599號│1874號│145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4日│106年4月28日(聲│107年1月18日│││││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8月18日,應││││││予更正)││├─┼────┼────────┼────────┼────────┤│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決││599號│1874號│1453號││├────┼────────┼────────┼────────┤││判決確定│106年8月14日│106年9月15日│107年3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84號│執緝字第152號│執助字第929號││├────────┴────────┴────────┤││1.編號1至7,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34號駁回│││抗告確定│││2.編號1至9,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聲字第3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45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5日│106年6月19日│105年8月8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58號│毒偵字第5731號│毒偵字第5481號、│││││106年度偵字第165│││││38號(聲請書附表│││││僅載105年度毒偵│││││字第5481號,應予│││││補充)│├─┬────┼────────┼────────┼────────┤│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實││1453號│91號│145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8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決││1453號│91號│1457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6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1.桃園地檢107年│││執助字第930號│執助字第1156號│度執字第5951號│││││2.編號6至7,前經│││││桃園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1.編號1至7,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34號駁回│││抗告確定│││2.編號1至9,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聲字第3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451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8日│106年6月20日│105年7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481號、│偵字第18820號│偵續字第210號│││106年度偵字第165│││││38號(聲請書附表│││││僅載105年度毒偵│││││字第5481號,應予│││││補充)│││├─┬────┼────────┼────────┼────────┤│最│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簡字第239│107年度審訴字第││實││1457號│3號│1092號││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107年6月27日│107年8月31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簡字第239│107年度審訴字第││決││1457號│3號│1092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12日│107年7月27日│107年10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桃園地檢107年│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度執字第5951號│執助字第2635號│執字第14497號│││2.編號6至7,前經│││││桃園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3.編號1至7,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34號│││││駁回確定││││├────────┴────────┴────────┤││編號1至9,前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聲字第3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451號)│└──────┴──────────────────────────┘┌──────┬────────┬────────┬────────┐│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54號、│││││107年度偵字第190│││││9號(聲請書附表│││││僅載107年度偵緝│││││字第154號,應予│││││補充)│││├─┬────┼────────┼────────┼────────┤│最│法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實││1023號││││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決││1023號││││├────┼────────┼────────┼────────┤││判決確定│108年8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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