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 張鳳如 (即 陳啓淵 之繼承人)
陳友友 (即陳啓淵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鳳如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安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喻涵附表:
┌───────────────┬───────┬────┐│證券號碼(股票號碼)│張數│股票股數│├───────────────┼───────┼────┤│86ND-0000000-0│1│1,000│├───────────────┼───────┼────┤│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