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邱文學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 蔣永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在起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認其起訴程式有欠缺,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為何?)、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