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莊馥羽 (即 莊祥勝 之繼承人)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7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鍾尚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X2908-711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