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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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楊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4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