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4月10日│50,000元│98年4月10日│CA0000000│├──┼─────────┼───────────┼───────────┼───────────┤│002│98年5月10日│50,000元│98年5月10日│CA0000000│├──┼─────────┼───────────┼───────────┼───────────┤│003│98年6月10日│50,000元│98年6月10日│CA0000000│├──┼─────────┼───────────┼───────────┼───────────┤│004│98年7月10日│50,000元│98年7月10日│CA0000000│├──┼─────────┼───────────┼───────────┼───────────┤│005│98年8月10日│50,000元│98年8月10日│CA0000000│├──┼─────────┼───────────┼───────────┼───────────┤│006│98年9月10日│50,000元│98年9月10日│CA0000000│├──┼─────────┼───────────┼───────────┼───────────┤│007│98年10月10日│50,000元│98年10月10日│CA0000000│├──┼─────────┼───────────┼───────────┼───────────┤│008│98年11月10日│50,000元│98年11月10日│CA0000000│├──┼─────────┼───────────┼───────────┼───────────┤│009│98年12月10日│50,000元│98年12月10日│CA0000000│├──┼─────────┼───────────┼───────────┼───────────┤│010│99年1月10日│50,000元│99年1月10日│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