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葉剛峰 債務人 吳雅翎 債務人 吳文珍 債務人 吳凃金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零陸佰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零陸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