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0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61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18、10348、159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之刑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張嘉瑋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本案係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後,於111年6月9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上訴範圍。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張嘉瑋明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84頁),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自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審理,至於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論罪、沒收等其餘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二、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㈠張嘉瑋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龍 」成年男子及其他
不詳同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3人以上詐欺取財、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身分不明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手法,向許 安煒 等8人行騙,致渠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匯各該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無證據證明為非法取得之帳戶),再由張嘉瑋持「阿龍」所交付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後,將贓款連同提款卡一併上繳予上層成員,以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掩飾及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上開犯行,被告與「阿龍」及其他不詳同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附表編號1、3至8(同一被害人轉匯數筆款項,或被告就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分次提領者),其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地,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接續犯。其每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對於不同被害人 許安煒 等8人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附表編號1之刑)部分㈠原審就附表編號1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固非無見。惟查,附
表編號1部分,被害人許安煒受害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7,108元,與其他編號之詐騙金額尚無重大差異,並少於編號2、4所示被害人 蔡建逢 、 周家榆 之受害金額(均5萬多元),而被告在各該犯罪中所擔任的角色相同,原判決所臚列其他科刑審酌事項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亦無明顯不同之處,其未敘明有何分別量處不同刑度之理由,對附表編號1部分量處較重之刑,難認允當。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較輕之刑,此部分上訴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附表編號1部分,審酌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集團分工、擔任角色、行為惡性、被害人損害情形,及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即洗錢部分依法應予減刑、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害,兼衡其素行狀況、教育程度、工作收入情形、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並就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另詳下述)所處之刑,審酌各罪之罪名相同,每次犯罪之手法、過程、態樣相近,犯罪相隔時間,全部被害人為8人等情,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四、駁回上訴(附表編號2至8之刑)部分㈠關於附表編號2至8部分,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
告在集團犯罪中所擔任的角色、犯後坦承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素行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之受害金額,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經核原判決此部分之量刑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惟按,刑之量定,乃
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本案被告所論之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審敘明所審酌之上述一切情狀後,就附表編號2至8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已接近法定最低度刑,難認有何量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情形。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原審行使量刑裁量權有何違法或不當情事,空泛主張原審量刑過重,難認可採。至於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固與附表編號8所示被害人 丁秀鳳 成立和解(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但第一期(約定給付日期為111年8月10日)賠償金即未依約給付,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125至131頁),難認屬積極填補損害之行為,此部分原審量刑基礎亦無重要變動,亦無從憑以撼動原審行使量刑裁量權之適法妥當性。綜上,被告提起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人頭帳戶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本院判決1許安煒109年10月16日16時許,撥打電話佯稱誤設分期扣款,須操作ATM解除 云云 ⑴109年10月16日19時11分許,轉帳2萬9985元⑵同日20時14分許,轉帳1萬7123元(合計47,108元) 鍾羽雯 設於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⑴109年10月16日19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商前進店提領6萬元⑵同日20時20分許,在上址提領1萬7千元張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蔡建逢109年3月31日21時前,在臉書社群網站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云云109年4月1日2時4分(起訴書誤載3月31日22時9分)許,轉帳5萬7千元張嘉瑋設於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109年4月1日2時6分許,提領5萬7千元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張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 游淑芬 109年10月9日20時19分許,撥打電話佯稱重複扣款,須操作ATM解除云云109年10月9日20時30分許,轉帳3萬元 湯琬婷 設於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⑴109年10月9日20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鑫強店,提領5萬元⑵同日22時35分許,在上址提領2萬元⑶同日20時36分許,在上址提領4萬5千元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張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周家榆109年10月9日19時5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重複下訂單,須操作ATM解除云云⑴109年10月9日20時17分許,轉帳4萬9987元⑵同日20時27分許,轉帳4976元(合計54,963元)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張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 陳泱潼 109年10月16日21時19分許,撥打電話佯稱重複扣款,須操作ATM解除云云109年10月16日21時19分許,轉帳2萬4千元 亞悟亞 告設於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⑴109年10月16日20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超商三重自立店,提領2萬元(未含手續費5元)⑵同20時48分許,在上址提領2萬元(未含手續費5元)⑶同20時48分許,在上址提領2萬元(未含手續費5元)⑷同20時49分許,在上址提領1萬6千元(未含手續費5元)⑸同20時50分許,在上址提領1萬6千元(未含手續費5元)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張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 吳宗倫 109年10月16日19時28分許,撥打電話佯稱重複下訂單,須操作ATM解除云云⑴109年10月16日20時46分許,轉帳1萬6123元⑵同日20時48分許,轉帳1萬6123元(合計32,246元)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張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 謝棋芬 109年10月16日20時1分許,撥打電話佯稱誤設分期扣款,須操作ATM解除云云109年10月16日20時47分,轉帳1萬5123元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張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丁秀鳳109年10月16日19時21分許,撥打電話佯稱誤設分期扣款,須操作ATM解除云云109年10月16日20時39分許,轉帳2萬9985元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張嘉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