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4號
被告甲○○
弄1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
5月11日執行羈押。本院就本件卷證資料審認調查之結果,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被告涉案情節重大,對社會侵害、我國國際形象之危害性尚難以金錢衡量,另就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本院認本件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被告仍執陳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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