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蔣志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鹿台企業有限公司陳冠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鹿台企業有限公司、陳冠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補正全體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及補正簽章,並提出各自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四、提出對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鹿台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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