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慧虹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84號、107年度偵字第198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4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