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593號聲請人 黃茶妹 聲請人 顏黃碧蘭 聲請人 黃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黃茶妹、顏黃碧蘭、黃美玉對為被繼承人 黃阿爐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8月1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107年11月2日已具狀對被繼承人黃阿爐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7年11月9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533號准予備查在案。又拋棄繼承權乃單方意思表示,於其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繼承權拋棄之法律效果,茲聲請人先前既已拋棄繼承權,復又重複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翁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