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林清菁 被告 陳寶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地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不動產總價額合計為5,465,9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
12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號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1151│應有部分│本筆土地公告│││公告現值│││現值│││76800元│平方公尺│571/10000│00000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418500元│├──────┼───────────────────────┤│土地建物合計│5,465,957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