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蘇年松 被告 黃琦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苗交簡字第12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