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萬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萬雄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徐萬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於短期內數次犯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執行羈押,此有本院押票1紙在卷;茲因被告徐萬雄前因毀損、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苗簡字第
53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及以104年度苗簡字第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二案自104年10月29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接續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丙字第3456、278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故被告徐萬雄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