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佳騫 (原名 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
緣債務人林佳騫於民國84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3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55,65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262225元,自民國90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3月29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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