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原告振禾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春仔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複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被告威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娟 訴訟代理人 顏明輝
林盛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顏心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