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9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7年12月1日│35,000元│AD0000000││││ 余世隆 │新豐分行│││││├──┼───────┼──────┼──────┼────┼─────┼──┤│002│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2月15日│70,000元│AD0000000││││余世隆│新豐分行│││││├──┼───────┼──────┼──────┼────┼─────┼──┤│003│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4月15日│70,000元│AD0000000││││余世隆│新豐分行│││││├──┼───────┼──────┼──────┼────┼─────┼──┤│004│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6月15日│70,000元│AD0000000││││余世隆│新豐分行│││││├──┼───────┼──────┼──────┼────┼─────┼──┤│005│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8月15日│70,000元│AD0000000││││余世隆│新豐分行│││││├──┼───────┼──────┼──────┼────┼─────┼──┤│006│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10月15日│70,000元│AD0000000││││余世隆│新豐分行│││││├──┼───────┼──────┼──────┼────┼─────┼──┤│007│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12月15日│80,000元│AD0000000││││余世隆│新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