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緹亞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益嶒 、葉俞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原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61,000元、588,000元之正確違約金起算日(不得早於借款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