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提出民事起訴狀,僅載明請求政府監督權利、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及第244條規定表明特定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起訴程式不合法,是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訴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 林朝泉 等6人賠償,應載明請求被告林朝泉等6人賠償之金額各為若干?
二、訴訟標的價額及具體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三、原告並應依其聲明請求賠償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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