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告 呂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基於對被告呂懿峰之債權代位起訴請求分割被告所繼承之公同共有遺產,該公同共有遺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9,015元【計算式:(土地部分:新國段445地號44,500元/㎡×65.27㎡=2,904,515元)+(建物部分:新國段92建號房屋課稅現值194,500元)=3,099,015元】,因繼承人有被告及 呂方勸呂璧嘉 3人,應繼分均為1/3,原告代位被告分割公同共有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033,005元【計算式:3,099,015元÷3=1,033,005元】,據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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