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翠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