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債權人振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高榮 債務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文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