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楊琇婷 臺東縣○○市○○路○○○號被告 周百茂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4年9月26日所設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債權額比例六分之一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527,1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263.58平方公尺×107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4,527,16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即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已於起訴前104年12月31日死亡而不具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證,原告應自行斟酌是否繳費或追加被告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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