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