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陳秋枝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1,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27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190元,尚欠新台幣9,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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