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7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金沙山環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楊昌東人債務人 吳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參佰陸 拾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