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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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玖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又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更字第5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27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之菸葉1包(96年度青保管字第0503號,法務部調查局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淨重9.21公克),經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見扣案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前揭扣案毒品,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件:97年度聲沒字第337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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