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裁判費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補繳之,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訴狀繕本。
三、兩造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且須載有結婚日期登記)。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