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96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6年11月23日所為之處分(北監自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如有上開交通違規,並應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
二、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晚上9時1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縣樹林市○○路與中華路口時,闖越紅燈直行(山佳往樹林方向直行),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違規,嗣經警攔截製單舉發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於96年11月23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2千7百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在案,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按。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時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行經前揭路口時,當時是綠燈,並非紅燈,異議人是看到綠燈才直行過去,後來被警察攔檢時,異議人也有告知警察。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裁決云云。
四、經查:㈠證人即案發當時之現場值勤警員 張建和 到庭證稱:「(問:
本件是否你所承辦?當時情形?)是我告發的。當天我在樹林市○○路與中山路口執勤,該路口是一個T字路口(當庭繪製現場圖附卷),中山路經過這個路口再直行過去,就是中華路,橫向的路是大安地下道過去的大安路,我是在中華路上執勤,就是山佳往樹林的方向,那個路口有三個時向,第一個時向是三佳往樹林的方向都是綠燈,也就是中山路往中華路或中山路往大安路都是綠燈,可以直行也可以左轉;第二個時向是樹林往山佳方向是綠燈可以直行也可以右轉,也就是中華路往中山路或往大安地下道都可以直行或右轉;第三個時向是中山路與中華路直行方向,全線都是紅綠,只有大安地下道出來的車子可以左右轉中山路或中華路。當時我看到異議人闖紅燈,當時是第三個時向,只有大安地下道的車子可以左右轉,異議人是由中山路直行過來中華路這邊,也就是由山佳往樹林方向直行過來,這是我親眼看到的,我看到異議人闖紅燈時,我和他距離十到十五公尺左右,我看到他闖紅燈就攔停他,異議人有停下來,我跟異議人說他違規闖紅燈,請他出示駕、行照,他有出示,我要開單告發時,他就辯稱他沒有闖紅燈,我還是依法告發」、「(問:當時時間是晚上九點多,視線是否清楚?有無下雨或有無障礙物遮蔽視線?)沒有下雨也沒有障礙物,視線很清楚」、「(問:視力狀況?)正常,沒有近視」、「(問:是否認識異議人?與異議人間有無嫌隙?)不認識異議人,與異議人間沒有任何嫌隙」等語(參見本院97年2月29日訊問筆錄),並當庭繪製前揭現場圖1份附卷為參。
㈡審諸前揭警員所證乙節,並無不合常理或矛盾之處,其所為
證詞業已清楚證述異議人駕駛前揭車輛,於案發時、地確有闖紅燈之交通違規情事甚明。至除該證人之證詞外,固無另以錄影或照相等方式所拍攝之車輛違規錄影帶或照片另資證明。惟一般警員執行交通勤務,依法並未要求就上開車輛闖紅燈等違規事項必須錄影或拍照存證,且因此等違規情事均發生於一剎那之間,除非於案發現場恰有預先錄影或擺設固定之照相設備,否則要求值勤警員或舉發機關緊急錄影或照相,並須以此為證,亦未免與執行勤務之實況難合。職是,本院以為雖無違規錄影或照片等證據資料另為佐證,但案發當時之現場值勤警員亦不失為可資證明之證人身分,該警員既已到庭作證如上,其證詞尚屬合理,且衡諸該警員係依法執行公務,其與異議人並不認識,亦無任何嫌隙可言,該警員當不至甘冒涉犯偽證罪之風險,蓄意構陷異議人有此交通違規,故該警員上述之證言應可採信,當堪認定異議人確有上開之違規事實無訛,異議人仍執詞為辯,容難足取。
五、綜上所述,應堪認定異議人確有前揭之交通違規情事,異議人空言為辯並無足取。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異議人既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原處分機關審酌異議人違規情節,處以法律規定額度內之罰鍰2千7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自屬有據。異議人仍執詞聲明異議,洵無理由,本院當應裁定駁回。
六、結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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