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6年7月6日確定,於民國91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入監執行,84年8月31日假釋出監,惟該假釋經撤銷後,尚應執行殘刑5年10月26日。其後,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緝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判決駁回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85年度訴字第5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1587號判決駁回確定;另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3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聲字第337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迨91年間,受刑人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經本院依該條例分別減刑後,受刑人應執行殘刑4年2月21日、2年3月及1月15日(以上合計6年7月6日),於91年8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迄今,嗣法務部已於98年8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尚無不合,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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