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5年8月25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