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0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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