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陳正興 訴訟代理人 林玉堃 律師被告 楊貽茜 訴訟代理人 徐千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十四至十五行「111年度他字第1415號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他字第1215號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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